2025年1月17日,辽宁省药监局公于征求《关于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优先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七种情形可优先审评
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审评审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的未满5年的药品;
(二)获批上市未满5年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
(三)获批上市的抗体药品、核酸药品、联合疫苗、基因工程药品、细胞与基因治疗药物等临床急需类生物制品;
(四)纳入最新版国家或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的已上市药品;
(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已上市药品;
(六)国家级集采中标且急需扩增产能的已上市药品;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