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屯昌县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屯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
1.对在屯昌县区域内新增种植中药材的企业(含招商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给予补贴。其中,对连片种植沉香面积不少于10亩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亩给予500元补贴资金;对连片种植沉香面积不少于2亩的农户,每亩给予500元补贴资金(沉香种植补贴要求具体按照《屯昌县沉香种植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执行)。(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2.探索中药材产值保险,建立政府财政补贴扶持与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相结合的综合保障机制,减少价格波动损失。(牵头单位县金融中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二、支持中药材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3.对纳入省、县重点项目的中药材加工项目,分别由县级领导进行分包联系,提供“保姆式”服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招商中心)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中医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支持强化中医药项目招商奖励
5.涉及项目用地,且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中医药产业项目,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中心)
6.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中医药产业项目,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月均县内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中心、县社保中心)
四、支持中药材研发利用
7.对在中药材种植加工方面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省农业丰收成果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8.落实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专项支持和后补助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对引进中医院士,新设立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资助;建站满三年绩效考核优秀并继续建站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9.对中医药企业实行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中医药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包括中试和产业化),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5%专项补贴。(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10.支持利用我县中药材资源优势,做好槟榔、益智、沉香、牛大力、石斛、三七等药食同源中药材的开发,积极开发涵盖食品、化妆品等日化用品的系列产品,延伸中医药产业链条,提高中药材附加值。每开发一种新产品并在当地形成生产加工能力,给予20万元。(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支持中医药加工企业品牌创建
11.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20%,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支持中医药应用推广
12.支持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推广痧疗罐疗、艾灸、推拿、按摩等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对中医传承疗法新列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旅文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中医药高端人才培育引进
13.对我县培养新增,并在我县就职一年以上的中医院士、国医大师、中医药领军人才、全国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县财政分别按每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标准对个人予以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14.对引进中医院士、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的,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且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并在我县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社保中心)
八、支持中医药项目要素保障
15.在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产业用地布局,优先保障中医药产业项目土地规模和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保障中医药产业项目用地。(牵头单位:县自规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