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何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的跨省监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何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的跨省监管?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17:47:16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何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的跨省监管?


  (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何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的跨省监管?


  为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办法》明确了委托储运、异地设库等工作要求,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跨省监管协同。


  《办法》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仓库的监督管理,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


  《办法》规定,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开展的药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监督检查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